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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探索“房票”用于购房首付 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下调至30%

時間:2024-04-16 05:31:04     作者:新聞中心     瀏覽量:21 次

  12月7日,温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

  文件提出合理确定土地供给、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推行企业“白名单”机制、加大减负增效力度、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探索“房票”用于购房首付、继续实施商品住房换购补贴、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落实住房交易税收政策、优化销售方式支持住房消费共十项具体措施。

  重点来看,文件支持探索“房票”用于购房首付,即房票记载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其持有的“房票”可以抵首付。房企可向属地申请将未兑付“房票”金额计入重点资金监管额度。纳入重点监管额度的未兑付“房票”兑现时,资金必须直接转入该商品房项目资金监管账户。

  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加大缴存职工家庭改善型住房支持力度,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40%下调为30%。

  同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年龄未满35周岁的新市民、青年人,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购置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附加5万元共富安居额度。

  继续实施商品住房换购补贴,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温州市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购置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在取得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后给予出售住房交易申报价格0.6%的财政补助,如购置新建商品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出售金额的,按新购商品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给予上述标准的财政补贴。上述补贴的最终申请有效日期至2028年6月30日,之后本次补贴政策终止执行。

  此外,落实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指出,2023年1月1日之后,申请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最低按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10%计算,在项目临近竣备前,监管账户余额应充分考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等相关费用。

  温州推行企业“白名单”机制,对列入“白名单”的优质房企(含本市国企)给予支持,包括其开发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可适当下调,最低不少于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00%。预售资金可按预售批次使用“见索即付”置换,可先行办理桩基施工许可、土方泥浆外运核准手续。